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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舟山市定海区深化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2010-5-14    点击:272

 
定海渔发〔2010〕17号
 
各科室、部门:
现将《2010年舟山市定海区深化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2010年舟山市定海区深化初级水产品
质量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我区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年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0〕2号)、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深化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渔业〔2010〕2号)和《2010年舟山市深化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兽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夯实监管基础,创新管理制度,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完善长效机制,增强监管综合能力,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解决难点问题,全面提升全区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水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以辖区内水产养殖、种苗生产、海捕虾保鲜等为重点环节,以水产养殖业规范用药、海捕虾保鲜剂规范使用为主要内容,采取宣传、培训、整改、查处相结合的手段,开展整治行动,使广大渔农民的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信用体系进一步建立,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渔药等投入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水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
三、重点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重点任务
1.以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标准化示范养殖基地、规模化水产养殖企业、水产育苗单位和获得“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得过”称号的中小养殖生产者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规范用药专项整治和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
2.以拖虾船和渔运船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保鲜剂规范使用专项整治。
3.进一步加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活动,严查水产苗种、渔用饲料等水产投入品质量安全。
4.深入开展主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摸查,基本掌握重点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增强防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能力。
5.进一步推进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行水产养殖单位和水产种苗繁育单位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星级考评。
(二)工作措施
1.加强科技服务,提升行业素质。继续做好渔业科技入户工作,以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保鲜剂等投入品的合理使用为重点,加强对渔民的培训和技术指导,进一步提高广大水产品生产者的科学用药知识、质量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以养殖塘标准化、养殖生产标准化、海捕虾保鲜剂使用规范化为重点,深入推行健康养殖行动,鼓励开展无公害“双认证”工作。积极推动渔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各类专业协会的发展,提高渔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强行业自律自检。增强疫病监测频率,扩大监测范围,提高预警、预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2.规范苗种生产,确保苗种安全。严格实施苗种生产许可制度,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和违规使用禁用药物、滥用药物行为,规范生产秩序,确保苗种生产安全。
3.强化制度管理,组织检查检测。继续开展水产养殖和海洋捕捞生产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生产过程监管。重点检查水产养殖单位(户)的“养殖日志”,必须做好渔药、肥料、饲料、投入品“三项记录”。加强对拖虾船和渔运(收鲜)船使用保鲜剂等行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初级水产品药残监控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范围,严格按规定程序,随机、科学、客观地组织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抽检。
4.强化检打联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现场检查或药残抽检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违法违规性质、危害程度,采取停止销售产品、责令整改、产品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药物和违规使用添加剂的单位或个人,实行专库管理,重点监控。对不合格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5.开展隐患摸排,建立预警机制。继续深入开展生产环节主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影响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预见性,探索建立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创建星级信用,建立长效机制。继续全面评价水产养殖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状况,加快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行水产养殖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公开。同时,探索建立重点养殖水产品在重点地区的可追溯体系和产地准出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把深化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形成在区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各职能科室、渔业执法机构和技术推广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制定的实施方案和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二)深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的重大意义,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常识,及时报道水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的措施、进展、成效,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全社会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揭露、曝光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夯实基础,提供保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将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贯穿整治行动始终。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要建立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查处、责任追究、信息通报等制度,完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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