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海洋与渔业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制约因素和稳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海洋与渔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定海区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海洋与渔业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是防范社会稳定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海洋与渔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对事项实施存在的风险进行管理,确认合适的实施策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降低、消除社会稳定的风险。
第三条 海洋与渔业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包括可行性评估、合法性评估、稳定性评估和可控性评估。凡定海区海洋与渔业局有权决定的,关系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关系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调整的重大政策,关系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关系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工程,都属于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海洋与渔业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定海区海洋与渔业局对全区海洋与渔业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定海区海洋与渔业局对全区海洋与渔业重大事项实行统筹协调,成立定海区海洋与渔业局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书记、副局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法规科,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各科室(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权限,做好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
三、评估内容
第八条 凡海洋与渔业重大事项决定之前,都应围绕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开展可行性、合法性、稳定性和可控性等评估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判后果的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正确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见,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核准、备案等法定程序,实施或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和严密性。
第十条 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针方政,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是否有充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第十一条 稳定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会引发较大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是否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隐患。
第十二条 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应对措施是否科学、具体和可操作性。
四、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海洋与渔业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按与人民群众利益的密切程度和社会稳定的风险程度分为重点评估或一般评估。
(一)重点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
(二)一般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涉及面较小或稳定风险较低,不会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重点评估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定海区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定委办〔2009〕44号)规定,执行重大事项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一般评估则遵行以下流程:
(一)设立评估工作组。对执行一般评估的项目,由提出申请科室成立风险评估工作组,或商同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风险评估工作组,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估工作,工作组组长由提出申请科室分管领导担任。
(二)制定评估方案。工作组应广泛征求基层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合理制定评估方案,适时组织评估,并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开展评估。围绕评估事项的可行性、合法性、稳定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民意测验等形式,深入实地、深入群众,了解掌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进行分析预测,特别要对因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评估预测。对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事项还应及时召集有关专家和代表,进行认真审查,组织论证。最后由工作组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所涉评估内容的基本情况,预测评估情况,预防化解涉稳隐患的工作预案,对评估事项的综合评价和建议意见。
(四)作出评估决定。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科室上报的评估报告连同初审意见提交领导小组进行会审,由领导小组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决定。
(五)落实维稳措施。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责任科室要根据分析评估报告精神,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隐患要制定应对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的重大不稳定因素,责任科室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对重大事项作出调整,严防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项的发生。一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结束后,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导致在重大项实施过程中出现不稳定因素,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不认真执行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机制,不积极化解稳定风险,引发不稳定因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不重视稳定工作,不履职尽责,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对贯彻执行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机制不力、酿成重大不稳定事件的。
六、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高度重视海洋与渔业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把它作为源头防范工作的重要抓手,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在重大事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加强协调沟通,确保信息灵敏、快捷、畅通,一旦出现重要情况超前防范、迅速处置。
第二十一条 加强协作配合。树立“稳定工作一盘棋”思想,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切实把海洋与渔业重大事项风险降至最低。
第二十二条 加强督促检查。坚持将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局各科室(部门)的工作目标管理,列为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制定评估对象的维稳措施,切实抓好落实,促进源头防范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全区海洋与渔业工作稳步推进、持续发展。